document.writeln("        一、开业注册登记费标准

        (一)企业法人(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金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1亿元(不含1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50元。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包括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下同),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300元。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为10O元。

        二、交更登记费标准

        (一)企业法人及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的交更登记,收取100元。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的变更登记,收取20元。

      (二)企业法人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1亿元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已收取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三、注销登记不收费。

        四、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收费标准

        企业因证、照遗失、损坏等原因,需重新补(换)证、照的,每份收取50元。

        企业需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期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