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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机构

市工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各区县局、直属局广告监督管理部门。

二、联系方式

市工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渝中区沧白路73号1210室(电话:023—63711005)。

各区县、直属局广告监督管理部门(链接各区县广告监管部门通讯录)。

三、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四、受理范围

市工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

(一)在重庆江北机场、重庆火车站、朝天门港口(含广场)、人民广场、奥林匹克中心等重要窗口地区发布的户外广告;

(二)在本市高速公路(含机场路)上发布的户外广告;

(三)在本市发布的户外烟草广告;

(四)申请人同时在3个以上区县(含3个)发布内容相同的户外广告;

(五)利用主城区公共交通工具发布广告。

各区县工商局、直属局广告监督管理部门:

在本辖区发布的除市局审批外的其他户外广告。

五、申办材料:

(一)《重庆市户外广告发布申请表》(网上文书可以下载);

(二)发布者的身份证明或代理发布户外广告的经营资格证明;

(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批准文件;

(四)广告设计样稿(A4字打印、一式两份);

(五)代理他人发布户外广告的,应提交广告发布合同;

(六)证明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文件复印件;

(七)涉及人物肖像的提供肖像使用证明复印件;

(八)涉及注册商标的提供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九)依照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材料提供人使用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盖鲜章。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七、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二)《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2005年5月27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17号公布);

(三)《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1995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2号发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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