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潼南县畜牧局于去年与某甲房地产开发企业签定了修建3万平方米“养猪场”大棚的建筑施工合同,但甲方在具体施工过程中又分包给某乙建筑工程公司,后乙方又转包给丙方,三方在工程款的支付问题上发生了纠纷,导致农民工的工资不能兑现,虽几经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
为及时解决该问题,在县委、县政府的安排下,潼南局将争议三方请到县政府作进一步调查处理,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沈蓉,县政府副县长陈启慧亲临指导。经调查,2008年7月1日,丙方与乙方签订的建筑工程安装合同中约定的建筑款项按进度付款,而甲方与乙方约定的是全垫资建设,丙方已在建大棚9000平方米,无钱支付农民工工资,因此发生纠纷。
该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纠纷实际情况作出处理意见:一是该转包合同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应立即终止或解除,并根据双方约定提出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二是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由甲方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后期再进行结算和诉讼。在该局的积极调解下,最终三方达成一致协议:由甲方先垫支8万元工资。该局的做法及时消除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确保了潼南的和谐发展氛围。(潼南局供稿)